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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事件之我見

商標專利事件之我見

大家好。
有關吹奏尺八穿著專利的問題,茲提供我個人不成熟的淺見。

天蓋是日本的東西,可不可以拿來台灣申請專利?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智慧財產局已核定通過在案,
而且從智慧財產局的網頁來看,應該是連同衣服顏色,款式一起的專利。

既然人家已經獲得專利,我們就不要去侵犯人家,
這是對人家的尊重,也是對國家法令的尊重。
我們尊重別人,別人也會尊重我們。


我們在公開場合演奏時,如果只戴天蓋,應無侵犯商標之實。
如果戴著天蓋,又穿黑色的類似衣服,則與其專利商標有明顯不同 (因為其商標是白色的)。
也許穿黑色也要提告,我覺得最後法院的裁定是無侵犯。
不過,要跑法院及繁瑣的過程,多麻煩,損人又不利己。何必呢?

頭戴虛無僧天蓋來吹演歌,看來有些奇怪。
戴三度笠還好,吹起來多了共鳴音。
還有一些其他選擇,如下圖。

  三度笠
      


  托缽笠
    


  浪人笠
    


  菅笠
    

[ 本帖最後由 changjc 於 2009-12-31 12: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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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應該可以嗎?
後排還有一頂三角形。
前會長戴的那頂,
是權紘兄去日本旅遊買的,
在未告知我之下,
突然送給我的。

[ 本帖最後由 殘月 於 2009-12-31 18:21 編輯 ]

附件

大溪橋98.jpg (139.22 KB)

2009-12-31 18:15

大溪橋98.jpg

映月尺八道館。映像畫廊
http://shaku8.biz/
http://tw.myblog.yahoo.com/c-2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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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changjc 於 2009-12-31 12:3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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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蓋是日本的東西,可不可以拿來台灣申請專利?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智慧財產局已核定通過在案,
既然人家已經獲得專利,我們就不要去侵犯人家,
這是對人家的尊重,也是對國家法令的尊重。
我們尊重別人,別人也會尊重我們。---﹝quote﹞
changic兄所言極是!
民主國家最注重的是遵循現有法律程序,縱然不一定完備,也是一個大家須遵守的規則!
如何超越、創新是另一個令人更欽佩的領域、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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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尊重他這個商標專利權,
就是不要使用這個商標,就是尊重他人這個商標專利權
就是這個而已。
我現在在使用,但不觸法,因為商標法裡有下面這一條。
第二十三條(以善意合理使用辦法附記於商品之不受拘束)........................................。


天蓋是日本公共文化財,
到目前在台灣,在世界上沒有天蓋被專利這回事

他並沒有天蓋的專利權。
因此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戴天蓋吹尺八
不會觸犯他的商標專利權。
除非他有天蓋此物的專利權。
天蓋不是他自己發明創造的,
是他國的歷史文物,
他這是x取他國歷史文物的行為,
作為自己的商標。
天蓋又是歷史文化公共財產,
這是地球人類可共享的歷史文化,
尤其是吹本曲的人,
因他們是虛無僧的傳承者,
他們更有資格穿戴虛無僧服,
這是他們傳承者的尊嚴,
必須維護祖師的尊嚴。

虛無僧的傳承者美國人,歐洲人也是戴天蓋吹尺八都不會觸法,
在台灣竟變成一個天蓋,天大的笑話。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3-26已經回函本協會
商標案處理過程請參照
http://www.shaku8.org.tw/discuz/viewthread.php?tid=354&extra=page%3D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商標專利權就只是那個商標圖騰畫面而已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 ... il?sKeyNO=096055934
   
.....................................................
這幾年來在台北,
我從事街頭藝人表演或上台表演到目前,
無論是激將,利誘,、邀請表演者的施壓,
我始終未曾戴天蓋表演,
目前我並非是想爭個天蓋來戴,
我只是想弄清事實。
當事實清楚了!
警告人的與被警告人的,
弄清楚自己的權限在哪裡,

自私會消失,
無謂的煩惱便可放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3-26回函本協會,
以函中的第四條,
我們可以明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他們無法明膫天蓋是日本歷史文物,
如有具體的證據,
這個商標專利權是可被動搖取消的。


以下是林秘書長的貼文
今年四月初『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知財擔當」細川先生偕同「經濟部主任」河合先生南下高雄,順道了解
此事(因本會也發副文給交流協會)。他們約我一同前往「理律法律事務所」諮詢。
接案的吳律師看完我呈現的資料和及口述資料背景之後,所表達出來的看法也智產局承辦人員的說明一致。
不過她說:實際上商標權利者(就是吳逸昶)還是有權提出告訴,不管訴訟後的結果是侵權事實不成立也只是
個別案例,不能成為通案。
以後他若對每一個打扮虛無僧吹尺八的都提出告訴,真會沒完沒了疲於應付。所以
一勞永逸的辦法就是走法律途徑、一次把他扳倒。
事後吳律師將該案的委託費用大略做個估算報價:光是回覆對方律師的警告函就要15000元,向智產局提出商
標評定要30000元。先預付45000元、後續還看律師的實際工作時數計價。
看到這個報價只能咋舌。我們南部幾位理事和理事長商討之後認為:此事對本會而言不是迫切之務,而且費用
也非本會所能負擔,所以就把它擱置。
這次聽到有會員因戴天蓋吹尺八而被警告深感遺憾。對方既申請了商標權當然會努力捍衛誰也沒法阻擋,至於
告得成告不成,最後大家總是惹了一身麻煩。
目前這件事情協會不便出面,因為一出面處理勢必走法律途徑。協會現在沒有這樣的人力和財力。
......................................................
不管訴訟後的結果是侵權事實不成立
也只是
個別案例,不能成為通案。

以後他若對每一個打扮虛無僧吹尺八的都提出告訴,真會沒完沒了疲於應付。所以
一勞永逸的辦法就是走法律途徑、一次把他扳倒。

這是律師商業技巧的說法,
律師當然希望你們去花律師費。
問題是,這只是個商標專利權,
不是物品的專利權,不是天蓋的專利權,
它沒有法律權力不準人戴天蓋,

可告人但告不不成
因此協會不需要花這個錢,

去取消那個人的商標專利權,
讓他去獨享那個商標畫面吧!。

以上是我個人看法,或有錯繆處,
請協會高層糾正之,
以免害人誤觸法網。

[ 本帖最後由 殘月 於 2010-1-7 15: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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