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尺八協會
 
Taiwan Shakuhachi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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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 組織 |

 

         「台灣尺八協會」從2005年起由:吳家榮、郭梅隆、鄒國卿、

鍾治華、陳武雄、陸書弘、朱芳純等擔任籌備委員,並有陳威佐、

李權弘、鄭祐琮、陳佩筠、黃武就等人於期間共同協助。20069

17日,在「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舉行成立大會。首屆理事長由吳家

榮擔任,並由文化工作者高燈立接任首任秘書長。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尺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研究尺八音樂為

                          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尺八音樂相關實作推廣、宣傳活動。
                          二、辦理尺八音樂相關研習、比賽交流活動。
                          三、辦理尺八音樂相關之人文動、靜態活動。
                          四、辦理尺八音樂結合相關藝術及演出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其目的事業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體支持本會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
                                                          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免繳)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

                            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由理事互選出三人為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及常務理事,從三位常

                            務理事中,推選出一位來擔任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理事會推舉一位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由監事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理事、監事之辭職,需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

                            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七、翻案條款。
                             經會員大會討論、表決通過非章程性質之決議案,若要提議更改或重新審

                             議,提案人必須事先取得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書面簽名連署

                             ,交由秘書長審查後,方得以提案方式送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議決。

                             若付之表決,必須獲得出席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得翻案。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

                            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學生會員200元,於會員

                                                      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團體會員新台幣1200元,學生會員1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

                            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正申報內政部

                            備查。 

   

組織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事  長:余智勇。

常務理事:王正儒、郭文明。

理        事:李木現、林永祥、陳秉圭、張政昌、張惠民、鄭祐琮。

秘  書  長:林金城。

監  事  長:鍾治華。

監        事:吳家榮、游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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